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

職場當自強



資遣-不可不知的勞基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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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二條
公司以身體狀況不適合上班為由,惡意強制離職,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,向該公司請求發給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
資遣費試算
1.選擇舊制時
  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有關規定:舊制每一年的年資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,未滿一年以比例計,未滿一月以一月計。依上述規定,本例資遣費試算如下:
平均工資就是您女友資遣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(應該包括經常性給與的獎金)直接除以六。
假設她的平均工資為25000元。
因為您女友所有年資均為舊制年資,如果有3年半,則基數為3+6/12=3+1/2;預告工資應發給三十日(一個月)之工資。
資遣費總額=25000*(3+1/2)+25000=112,500元

2.選擇新制時
公司每月要按照工資的6%提繳,作為退休金,存到她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,資遣費要分別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計算,因此會比較少:
舊制資遣費算法同上;新制每一年的年資發給半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,未滿一年以比例計,未滿一月以一月計(採用最有利勞工之解釋,未滿一月以一月計,勞工退休金條例未規定者,適用勞基法相同規定)。
依上述規定,本例資遣費試算如下:
(1)舊制年資 到職日~94.06.30為1年9個月,基數為1+3/4
舊制年資資遣費=25000*(1+3/4)=43750
(2)新制年資 94.07.01~96.02.15為1年8個月,基數為(1又8/12)/2=5/6
新制年資資遣費=25000*(5/6)=20833
資遣費總額=43750+20833+25000=89,58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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